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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5-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测人函〔2015〕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  

  2015年7月13日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办法(试行) 

  一、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三、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四、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通过参加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完成,每次培训计30学时。 

  参与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命题1次,可确认必修课内容30学时。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司局举办的与培训大纲内容一致的业务培训,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审核认可后,可按实际培训时间确认必修内容学时。 

  五、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通过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指定的网络学习获得40学时,另外20学时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担当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每授课1次,可确认20学时; 

  (二)公开出版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著作、承担地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科研课题,每项可确认20学时; 

  (三)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发表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每篇可确认20学时; 

  (四)参加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在职学位、学历教育,获得学位或学历当年可确认20学时; 

  (五)参加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注册测绘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每次可确认20学时。 

  (六)参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国家级社团组织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每篇可确认20学时。 

  (七)参与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每项可确认20学时。 

  (八)获得与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社团组织的科技奖励(前3名),每项可确认20学时。 

  (九)参加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按实际培训时间确认学时。 

  六、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七、注册测绘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在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中登记。 

  八、注册测绘师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参加授课或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技术培训,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并附相关通知文件;发表专著、论文、获得奖励、攻读学历学位的,提供专著、论文、奖励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或入学证明原件;参与制定标准规范或参加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命题的,由组织单位统一出具证明。上述证明材料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在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中登记。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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