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有序退出,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和《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两个《方案》的出台为我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及分类处置提供了依据。
两个《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违规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逐一进行整改。
两个《方案》根据自然保护区设立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时间先后顺序,要求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直接关闭注销、部分避让退出和整体补偿退出等三种方式从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两个《方案》还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两个《方案》明确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违规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退出进度、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同时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根据两个《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退出工作责任主体,将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退出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财政、环保、林业、农业、法制等相关部门,逐个探矿权采矿权确定处置意见。其中,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违规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将于今年底前完成退出工作,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将于明年5月底前完成退出。(矿产开发管理处 刘豪/文 王丽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