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43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
武溪镇红土溪村征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实地位置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本次征收土地面积、用途
征收土地面积1.3771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费、安置费、青苗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补偿标准
类别 标准 单位 | 水 田 | 旱 地 | 林地 | 园地 | 椪 柑 |
土地费 安置费 | 青苗费 | 土地费 安置费 | 青苗费 | 土地费 安置费 | 土地费 安置费 | 盛果 | 始果 |
武溪镇 Ⅰ级片区 | 40100元/亩 | 2000元/亩 | 32080元/亩 | 1600 元/亩 | 20050元/亩 | 32080元/亩 | 256 元/株 | 76 元/株 |
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关于印发泸溪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泸政发〔201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2、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拆迁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拆迁户。
3、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泸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泸溪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